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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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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日期
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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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次数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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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采集日期』2009-02-27
深国税告〔2009〕3号 为做好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新税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收政策依据按照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当依照新税法及其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如发生需审批、备案的事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发生《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或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纳税人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将纸质纳税申报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一份由征收前台盖章后退还纳税人,一份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进行涂改的申报表,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三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税源管理科、数据处理中心。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除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1.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2.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 (3)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六、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 )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1查询。 (二)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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