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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

创建日期 2009-1-14 查看次数 372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付款按全价计算)。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应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见,从企业税收负担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风险较小,那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比如,原来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为5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4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20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即1500元。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5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对于这个企业,可以用两种方法实现税收筹划:

  方法一: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3%的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20天,这样就可以在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以上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使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3%)×17%=8245(元)。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但省下了255元的增值税。当然,这种方法也有缺点:当对方企业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时,企业会蒙受损失。

  方法二: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4.85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3%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企业超过20天付款加收1500元滞纳金。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并且如果对方在20天之内付款,可以按照4.85万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8245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1500元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万元计算销项增值税,也符合税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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